无单放货专家律师解析案例中法院如何认定飞艺达公司无单放货成立
在宁波及上海附近从业的无单放货专家律师应该都知道凯越贵公司拟与飞艺达公司之间的无单放货纠纷,因为该案例比较典型,也具代表意义,对相关领域的律师们来说很有参考价值和研究意义。对于这些分析该案例的律师们来说,都会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同时,也分案例中法院如何认定飞怡达公司无单放货成立这一点感兴趣。
关于案例中法院如何认定飞艺达公司无单放货成立,做过分析的无单放货专家律师就都在知道:本案中,凯越公司始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并提供了集装箱流转信息的初步证据以证明货物已被提走。从目前来看,货放据以证明无单放货的最常用证据就是集装箱流转信息,尤其是整箱货的情况。因为货物交付承运人后,货即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这个时候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提单持有人或提单制定的收货人。一般要求承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仍处理其控制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丧失货物控制权或不知货物下落,则视为货物已五单放心。本案中因飞艺达公司主动卸货至目的港仓库,导致丧失货物控制权,货物流转失控,所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飞艺达公司无单放货成立。
通过进一步的了解,无单放货专家律师知道二审中法院根据飞艺达公司提交的仓库站进仓库认定货物仍在目的港仓库。但仓库单是一份货物抵达目的港的入库文件,只是能够证明货物在入库当时的状态和数量,不能证明气候货物一直储存在该仓储站。加上再审中快约公司补充提交了仓库站的证明信函和提货报告,证明货物已经被收货人从仓库站提走,完成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至此以飞艺达公司无单放货的行为就得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