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解答两个无单放货方面的常见疑问
因为现实交易中出现的风险情况并不算少,所以很多企业都会在一开始就十分注重规避风险,二者是需要其充分考虑到各方面法律法规才有基本保证的,下面宁波海事海商律师来为大家解答一下两个无单放货方面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一: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根据宁波海事海商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来看:无单放货本质上属于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单纯代理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在如下两种情形下代理企业存在面临索赔并赔偿的风险:
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代理过错,如未签发交通部登记备案提单或未经授权签单、交付提单不当等,如果代表没有在交通部备案的承运人签发提单,货代对无单放货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货代公司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此时代理系作为承运人身份承担责任。
作为承运人的货代在交通部需要存入80万保证金或递交保险单;境外客户如果按惯例是无单放货再收款,注意欠款总额不要超过80万(而且还要关注收货人有无拖欠其他供应商),因为中小货代的赔付能力有限。
常见疑问二:船公司出具的海单是否可靠性最高,不会发生无单放货案件?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认为答案是不一定。我们目前正在代表绍兴7家纺织品企业在宁波和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的案件就是国际第二大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提单在迪拜换单签发二程提单时并未收回国内发货人的提单。
因此,船公司在境外的分公司同样存在操作不合规的情况,同样会发生无单放货案件。
起诉船公司时,一定要识别出真正的承运人是谁,通常是境外的母公司。境内的公司通常是签单代理。
此外,韩进海运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船公司也会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