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专家律师解读飞艺达公司在无单放货诉讼中的免责依据
对于飞艺达公司和宁波凯越公司之间的无单放货纠纷,很多无单放货专家律师都是知道的,因为虽然这类案件的数量很多,但发生在这两个公司之间的纠纷相对更为突出,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极具参考价值。从相关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在这个案件中,之所以飞艺达公司最终能够免责,依据主要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案件的规定》中的第七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缴费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货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这是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不承担那责任的尾翼例外情况。这一条主要针对南美等地部分港口存在“船公司不需要在受到正本提单后像记名收货人交付货款,只需要将货物交付给海关火港口当局就履行了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的规定。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规定,所以飞艺达公司才自始至终都认为其只要将涉案货物卸入秘鲁海关监管的仓储站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因而对无单放货行为免责的依据。
通过上文的介绍,在无单放货专家律师解读了飞怡达公司在无单放货诉讼中免责依据之后,大家应该能够对无单放货的例外情况由此充分的理解。除了这种情况,以及一些其它的能够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之外,其它的无单放货纠纷,货代公司是很难免责的。